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了提高室內裝飾工程監理人員的素質,促進室內裝飾工程監理活動健康發展,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行業自律的要求,以及《全國室內裝飾監理暫行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監理辦法》的規定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依據《監理辦法》的規定。
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飾監理師(以下簡稱“監理師”),是指取得《室內裝飾監理師資格證書》(以下簡稱《資格證書》),受聘于一個單位,運用技術和管理手段,對室內裝飾工程(以下簡稱“裝飾工程”)管理進行咨詢服務的專業人員。
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監理師《資格證書》,是指從事裝飾工程管理咨詢服務的專業人員素質、能力與業績的證明,是監理人員參與監理活動、進入市場的職業資格憑證。
第五條 中國室內裝飾協會負責全國室內裝飾監理師資格管理工作。
各地方室內裝飾協會或相關組織,受中國室內裝飾協會委托,負責本轄區內有的監理師資格管理工作。
第二章 設立與職責
第六條 監理師設立以下兩個等級的職業名稱:
(一)高級室內裝飾監理師;
(二)室內裝飾監理師。
第七條 監理師對所監理的裝飾工程項目(以下簡稱“監理項目”)負責,主要職責是:
(一)對監理項目涉及的法律法規與技術標準進行咨詢;
(二)對監理項目的可行性組織調查研究和專家論證;
(三)對監理項目各環節的方案、計劃、圖紙等